對涉嫌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,終生禁駕。
1.馬澤順,駕駛證號3723211986****8070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A2C63的車輛在黃河二路渤海十二路路口以西200米處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80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2.韓家友,駕駛證號3723011978****2919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B2897A的車輛在黃河十二路渤海七路路口以西被執勤民警查獲。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24mg/100ml,系醉酒駕駛行為。
3.劉愛軍,駕駛證號3723011977****4438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A5A52的車輛在黃河十二路渤海十九路以西500米被執勤民警查獲。經檢驗酒精含量為90mg/100ml,系醉酒駕駛行為。
4.朱云昊,駕駛證號3723231999****0319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A01NB6的車輛在金陽街道張黃公路被執勤民警查獲。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08mg/100ml,系醉酒駕駛行為。
5.杜建海,駕駛證號3723241970****4110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G071B的車輛在海豐十五路劉大廚停車場被執勤民警查獲。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80mg/100ml,系醉酒駕駛行為。
6.賈俊田,駕駛證號3723011972****0010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8968B的車輛在渤海十路黃河五路路口東被執勤民警查獲。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39mg/100ml,系醉酒駕駛行為。
7.苑亮亮,駕駛證號3723011992****4116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D83895的車輛在渤海十路黃河五路路口東被執勤民警查獲。經檢驗酒精含量為150mg/100ml,系醉酒駕駛行為。
對以下駕駛人酒后駕駛行為,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1000元罰款,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。
1.郭輝,駕駛證號3723211991****3115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E532G1的車輛在惠民縣文安東路寬板凳火鍋店附近被執勤民警查獲。經檢驗酒精含量為77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2.武衛重,駕駛證號3723211970****0016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360F0的車輛在惠民縣西關路口武裝部門口處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1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3.張金民,駕駛證號3723231974****2733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48A53的車輛在北外環中海北路以南50米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60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4.趙明駿,駕駛證號3723241990****4453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5801J的車輛在港城路港城路1公里處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39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5.崔迎光,駕駛證號3723011959****3813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00D71的車輛在黃河一路渤海十路以西200米處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50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6.王飛燕,駕駛證號3723281977****1211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G3A09的車輛在博興縣興福鎮王橋村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34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7.王子典,駕駛證號3723252000****0834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8535J的車輛在黃河三路渤海六路以西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8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8.張冰山,駕駛證號3723281978****1231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J276L的車輛在縣道曹純路18公里300米處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40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9.王志南,駕駛證號3723251987****0451,2023年10月1日駕駛魯MBR759的車輛在沾化區藝海憶河名苑小區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39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10.吳樂玲,駕駛證號3723251987****441X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791MM的車輛在沾化區喆啡酒店東門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76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11.崔秀星,駕駛證號3723211975****0859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V6K91的車輛在惠民縣魯北大街與文安東路交叉口處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51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12.郭學鋒,駕駛證號3723251989****0515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D783V的車輛在沾化區教育小區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39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13.姜玉坤,駕駛證號3723251982****3612,2023年10月3日駕駛魯CLM459的車輛在富國路二建門口附近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58mg/100ml,系酒后駕駛行為。
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二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1.任延輝,駕駛證號3723251982****2419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139NC的車輛在沾化區下洼鎮X025方正駕校門口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64mg/100ml,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。
2.王遵祿,駕駛證號3723281993****0914,2023年10月2日駕駛魯M3013Y的車輛在博興縣興福鎮中學丁字路口處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56mg/100ml,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。
3.于炳來,駕駛證號1309811984****2411,2023年10月3日駕駛冀J1095Z的車輛在博興縣博城八路鐵道橋下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9mg/100ml,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。
4.魏一生,駕駛證號3723251971****6011,2023年10月3日駕駛魯MU3R68的車輛在濱州市沾化區中心路益民檢測中心門口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29mg/100ml,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。
5.王洪星,駕駛證號3723231976****0317,2023年10月6日駕駛魯M46M99的車輛在國道340古城高速口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33mg/100ml,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。
6.劉增珍,駕駛證號3723211976****2214,2023年10月7日駕駛魯MJ0C88的車輛在皂戶李鎮岔路村附近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34mg/100ml,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。
7.劉建軍,駕駛證號3703221979****193X,2023年10月8日駕駛魯CS797D的車輛在鄒周路好生辦事處蒙家村路段被民警查獲,經檢驗酒精含量為44mg/100ml,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。
酒后駕駛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九十一條
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
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處十五日拘留,并處五千元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二次酒駕
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醉酒駕駛
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,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。
酒后重大事故
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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